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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宏春,男,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在审理过程中,以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判决会加深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景峰人民陪审员  白海艳人民陪审员  白小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