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肖玉远与肖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远,肖世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232号申请执行人肖玉远。被执行人肖世永。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字第02232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