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福鑫申请执行桑红海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鑫,桑红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刘福鑫,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镇某乡某村某屯。被执行人桑红海,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镇某乡某村某屯。刘福鑫申请执行桑红海人格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行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