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85号原告胡某某,女,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一,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朱琳于1996年2月26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的承包地由原告耕种,如果动迁,相应的安置补偿权利由原告享有。被告朱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婚生子的身份。2、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林子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朱琳于1996年2月26日出生,被告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林子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离家出走四年多,期间毫无音信,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原告是不公平的,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外债,如被告出现后对共同财产及债务有异议,可另行主张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应予保护。故原、被告各自的承包田由各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于被告下落不明,被告的承包地由原告代为管理,待被告出现后,可向原告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各自的承包田由各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三、被告的承包地由原告代为管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