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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06刑申1号郭峰:你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保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你不具备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原审确定罪名有误,原审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2013年12月7日上午,你与王小波在涿州市东城坊镇南马村集市因卖商品与本案被害人王素珍等人发生口角,在你欲驾驶灰色捷达车(车牌号冀C×××××)与王小波等人离开时,王素珍等人挡在车头前面阻止你与王小波等人驾车离开,在这种情况下,你仍驾驶涉案轿车撞击王素珍,并置王素珍生死于不顾,继续驾车拖行王素珍数百米,致王素珍死亡。案发后,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你的父亲代你向被害方赔偿3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对你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原审质证和查明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相关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全案情节作出判决,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