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詹长勇与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长勇,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84号原告詹长勇,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江南乡南江滨西路1号华庆花园A区1号楼二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黄世庆。被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36号鸿达大厦三层01房-05。法定代表人包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詹长勇与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长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君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