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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汉忠与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敖汉旗长胜镇牛力皋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忠,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敖汉旗长胜镇牛力皋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51号原告刘汉忠,男,193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158866-3,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徐向军,镇长。被告敖汉旗长胜镇牛力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李树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忠诉被告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敖汉旗长胜镇牛力皋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忠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阳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