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陶仁康、朱卫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陶仁康,朱卫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3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锦芬,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广玉,公司员工。被告陶仁康。被告朱卫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仁康、朱卫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凯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