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陶仁康、朱卫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陶仁康,朱卫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3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锦芬,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广玉,公司员工。被告陶仁康。被告朱卫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仁康、朱卫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凯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