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龙营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龙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92号罪犯陈龙营,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46000元返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陈龙营、李公健退赔被害人被抢金项链折价款人民币676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被告人陈龙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龙营、李公健退赔被害人江济琴被抢金项链折价款人民币6765元。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龙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陈龙营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龙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龙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龙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