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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焦某甲与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甲,焦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3154号原告焦某甲,女,2006年12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琳,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咸阳市天然气公司职工,住咸阳市秦都区中华小区8号楼1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61040219810111207。系原告之母。被告焦某乙,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甲诉被告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焦某甲承担。审判员 师晓黎师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振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