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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68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黄海鹰,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超,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霞,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人社监处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冯蕊等55人在被申请执行人开发的广汉市汉东豪庭楼盘项目中分别从事财务、销售等工作,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冯蕊等55人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1438494.36元,至2015年6月1日,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广人社监令字(2015)第36号)的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的10日内,向冯蕊等55人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1438494.36元和加付应付工资金额50%的赔偿金719247.18元,共计2157741.54元。经审查,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广人社监处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剑平审 判 员  杨云开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