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南某与郭某、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郭某,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73号申请执行人:南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祭风台街,申请人南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某、河北宏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的判决书尚未向被告送达,原审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南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