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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忠华与徐兰英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忠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尚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忠华(份证号×××),住尚志市。申请人李忠华申请宣告徐兰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人徐兰英(系李忠华之母)(居民身份证号×××),女,1959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庆阳镇驿马河村。代理人李海(系徐兰英丈夫)(居民身份证号×××),男,1952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庆阳镇驿马河村。申请人李忠华诉称,2014年,被申请人徐兰英因交通事故造成植物人状态,至今无法治愈。为维护徐兰英的利益现向法院申请认定徐兰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2014年10月11日13时,徐兰英乘坐其丈夫李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娄铁军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在庆阳镇外环路(直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兰英受伤,徐兰英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月15日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了(2016)精鉴字第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徐兰英:1、植物生存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兰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新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