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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罗辉沅与龙宗义、十堰诚盛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41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罗辉沅,龙宗义,十堰诚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郑东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辉沅,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马海岸,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龙宗义,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审被告:十堰诚盛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表人:许国昌。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