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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齐河县支行与朱希诚等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朱希诚,杨彬,李晓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所在地址:齐河县城区新华路240号。法定代表人:张广春,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强,男,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希诚,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大杨村(身份证号码:372425195703064615)。被告:杨彬,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425197901184617)。被告:李晓磊,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37142519810802462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诉被告朱希诚、杨彬、李晓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希诚已还清全部贷款,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朱希诚、杨彬、李晓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承担220元(退回220元)。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