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何秀莲与中江县人民政府行政拆迁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6行初3号起诉人何秀莲。起诉人何秀莲诉中江县人民政府行政拆迁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主要诉称:1998年11月28日中江县人民政府以城市规划、改造旧城面貌为由,在未与起诉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给补偿等情形下,强行将起诉人拥有的141.6平方米房屋及价值195564元的附属物予以强制拆除,至今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均未予以赔偿。起诉人的房屋按照最低市价应给予赔偿127440元,加上195564元的附属物损失费,共计应赔偿给起诉人323004元。在起诉人何秀莲拒绝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中江县人民政府以权压法,以权压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法纪尊严,1998年11月18日起诉人与林田昭、李玉光联名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搁置至今。综上,请求中江县人民政府赔偿起诉人的房屋141.6平方米及附属物损失费195564元,若全部用经济赔偿总共应赔付323004元。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何秀莲在行政起诉状中的叙述来看,何秀莲在1998年就已知道其房屋被强拆,但直至2016年1月11日其才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起诉人何秀莲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何秀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康 英审判员 张兴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虹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