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龚某某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安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卢某某,男,生于1954年7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龚某某,女,生于1963年1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经查,龚某某,女,生于1963年1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申请人之妻。1987年龚某某外出后不知去向,与申请人及家人互无联系,申请人遂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龚某某死亡。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龚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龚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龚某某下落不明已达28年之久,经本院发出公告后,龚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卢某某要求宣告龚某某死亡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龚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承光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