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51号原告:袁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曾于2015年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院做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上诉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盘中民终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而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再次到我院提起离婚诉讼,未满六个月。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应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