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与包丽菊、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包丽菊,王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解放路143号。负责人叶作建。委托代理人余新碏,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员工。被告包丽菊,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现住古田县。被告王建华,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现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诉被告包丽菊、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庭外和解,被告已自愿履行债务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贺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凌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