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卞光作、龚成梅、李传平、卞楚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光作、龚成梅、李传平、卞楚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卞光作、龚成梅、李传平、卞楚娴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少民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卞光作、龚成梅、李传平、卞楚娴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少民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茆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