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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7刑初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壮族,居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某乙。辩护人覃某。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朱丽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某乙、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下旬,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位于横县校椅镇中团村委七娘村“龙欧岭”(校椅镇榃冷村1林班3小班内)的松木。经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调查鉴定,认定被采伐的树种为马尾松,采伐面积为0.27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4立方米。案发后,周某甲向横县林业局补交了育林金540元。在审理中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经横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周某乙、农某、何某、莫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横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林权证,广西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书证,横县校椅镇榃冷村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现场勘查材料、照片及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周某甲向林业主管部门补交了育林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宁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