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于勇志与邱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勇志,邱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28号申请人于勇志,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邱曦,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于勇志与被申请人邱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勇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