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亮与李红彩、王存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亮,李红彩,王存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亮。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滑县)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茂。委托代理人段金鸣、严征征,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滑县)律师。上诉人XX亮因与李红彩、王存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焦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焦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闫学海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付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