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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玉兵与张效民、胡开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兵,张效民,胡开龙,张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443号原告刘玉兵,男,55岁。被告张效民,男,40岁。被告胡开龙,男,52岁。被告张杨(曾用名张效宇),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兵诉被告张效民、胡开龙、张杨(曾用名张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兵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兵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兵撤回对被告张效民、���开龙、张杨(曾用名张效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被告张效民、胡开龙、张杨(曾用名张效宇)承担。审 判 员  张 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雷书 记 员  臧海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