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玉兵与张效民、胡开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兵,张效民,胡开龙,张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443号原告刘玉兵,男,55岁。被告张效民,男,40岁。被告胡开龙,男,52岁。被告张杨(曾用名张效宇),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兵诉被告张效民、胡开龙、张杨(曾用名张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兵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兵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兵撤回对被告张效民、���开龙、张杨(曾用名张效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被告张效民、胡开龙、张杨(曾用名张效宇)承担。审 判 员 张 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雷书 记 员 臧海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