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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浙江鑫驰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浙江鑫驰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08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被执行人浙江鑫驰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43753-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022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鑫驰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鑫驰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鑫驰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鑫驰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3×××76的存款人民币352069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玲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