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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凯与德惠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成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德惠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成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26号原告李凯,干部,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海,经理。被告尹成军,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与被告德惠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成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28元,减半收取6864元。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