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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杜文忠与何龙泉、何龙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忠,何龙泉,何龙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120号原告杜文忠,男,生于1968年10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林良友,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龙泉,男,生于1974年4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何龙海,男,生于1971年2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忠与被告何龙泉、何龙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忠撤回对被告何龙泉、何龙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文忠承担。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东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