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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金标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甲,深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056号原告上某甲,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某某,上某丙。被告深某甲,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江某,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居某,上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甲诉被告深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某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约定的交货地点)都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宝安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高新产业园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初步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会议纪要》虽载有“如果未按上述条款执行的,润天智公司同意接受退货退设备全款,且金标公司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字句,但对“当地法院”未进行明确约定,理解上存歧义;同时被告对该《会议纪要》提出异议,指出被告提交的相同的《会议纪要》中并无此约定管辖的字句,故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协议管辖。本案系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所签《设备买卖合同书》约定了交货地点为被告住所地,该地址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的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宝安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高新产业园区,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现本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某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