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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0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敬相诉被告福建省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敬相,福建省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005-3号原告石敬相,男,汉族,1953年1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被告福建省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省平潭县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9号33C室。法定代表人林文禄。本院受理原告石敬相诉被告福建省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渔船燃油补贴款及其他等值财产共计9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石敬相撤回起诉;二、解除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渔船燃油补贴款及其他等值财产共计90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敬相负担。审 判 长  洪志峰代理审判员  鲁金石代理审判员  胡伟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倩如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