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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商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与俞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俞建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281号原告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常阴沙人民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山,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冬花,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建云。委托代理人陈燕君,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建云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