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医銮与被执行人唐增辉、蒋水英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医銮,唐增辉,蒋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陈医銮,女,汉族。被执行人唐增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水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医銮与被执行人唐增辉、蒋水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唐增辉、蒋水英应支付申请人陈医銮借款35.3556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203.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唐增辉银行帐户,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增辉名下的车辆,但无法查询到该车辆的下落,暂不宜处置。故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