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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山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王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伯冲,南通市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伯冲、被告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某告王某甲、王某乙诉称,原某、被告父母王某戊、陆某生前育有原某、被告三子一女。父母生前有因世纪大道拆迁所得的财产权益,为恐子女为该财产权益发生纷争,故于2014年11月22日聘请相关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代书立具遗嘱。该遗嘱载明两人所有不动产及动产均由两原某告均等继承,××死亦由两原某告负责等。后父母分别于2015年1月、5月去世。现请求法院确认原某、被告父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被告王某丙未作答辩。被告王某丁辩称,父母生前身体不好答辩人去照顾时,听父母讲王某丙一直不尽照顾义务,他们过世后财产就给两原某告继承,所以答辩人对父母所立遗嘱的效力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原某、被告父亲王某戊与母亲陆某共生育原某、被告四个子女。2013年因世纪大道延伸,王某戊户房屋被拆迁。南通正达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正达估价[2013]第020-望18-5号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随后,王某戊户所在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望海台村经济合作社与王某戊户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与王某戊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不久王某戊户房屋被拆迁,王某戊夫妇一度居住于政府按排的临时过渡房内,后因身体原某因被子女送往张芝山镇的雪英托老院生活。在雪英托老院生活期间,王某戊夫妇为避免日后子女为继承财产引发纠纷,遂于2014年11月22日聘请张芝山法律服务所陈建新为其代书“夫妻混同遗嘱”一份,载明:……遗产范围以南通正达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3]第020-望18-5号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为准;上述不动产来源系惠平(原某告)、兴平(原某告)创造,加之该两子对两立遗嘱人尽了所有赡养义务,因此,无论动产、不动产均由惠平、兴平均等继承享有,其他亲等子女不得享有和干预。且非因两遗嘱人先后亡故而影响上述两子继承权……。王某戊、陆某作为立遗嘱人分别在该遗嘱上签字捺印,陈建新作为代书人亦在该遗嘱上签名,张芝山法律服务所施振新及陈建芳两人则作为在场人均在该份遗嘱上签名。同时,该份遗嘱上还加盖了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法律服务所的印章。后王某戊于2015年1月1日去世,陆某于2015年4月27日去世。审理中,本院依职权对张芝山法律服务所主任施振新作了调查,施振新反映王某戊及陆某夫妇在立遗嘱时均神智清楚,遗嘱内容是根据两位老人的真实意愿代书的,签名捺印均为两老人所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本院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某、被告四人为王某戊、陆某夫妇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戊、陆某夫妇依法有权设立遗嘱处分其财产,并可将其财产指定由四个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王某戊、陆某夫妇所立的“夫妻混同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从设立遗嘱的具体情形来看,该份遗嘱由张芝山法律服务所陈建新代书,由该所施振新及陈建芳两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代书人、见证人及王某戊、陆某夫妇均签名或捺印,故该份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符合王某戊、陆某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确认其遗嘱效力。被告王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王允生、陆仁兰于2014年11月22日所立“夫妻混同遗嘱”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某告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该院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员  吴克宏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