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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方慧与豆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慧,豆乃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29号原告方慧,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豆乃敏(曾用名豆新安),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方慧诉被告豆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慧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方慧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