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方慧与豆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慧,豆乃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29号原告方慧,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豆乃敏(曾用名豆新安),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方慧诉被告豆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慧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方慧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