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5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刚与衣庆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忱,高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5187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忱,男。被执行人:高洪山,男。申请执行人张忠忱与被执行人高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了(2015)庄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4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文军审判员 曲长文审判员 邓春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