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陈鹏,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三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中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