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柳信用社与周衍忠、周美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柳信用社,周衍忠,周美贞,周衍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346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柳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沙柳街道旗门街**号。负责人:陈卫,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台保,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衍忠。被告:周美贞。被告:周衍保。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柳信用社与被告周衍忠、周美贞、周衍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起诉至本院,诉请:1、判令被告周衍忠、周美贞共同归还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9.4‰自2013年5月17日算至2015年5月15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22%自2015年5月15日算至付清之日止。至2015年8月14日暂结欠利息17757.74元;2、被告周衍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周衍忠、周美贞共同归还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上浮88%计算至2015年5月15日止(需扣除已支付利息10186.77元);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30%计算,自201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所欠利息为17757.74元;以上利率按年调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台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衍忠、周美贞、周衍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17日,被告周衍忠经被告周衍保担保向原告借款98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借款利息按发放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8%确定,利率调整方式为按年调整;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贷款98000元发放给被告周衍忠,被告周衍忠已支付利息10186.77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及剩余利息、逾期利息未偿还,被告周衍保亦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另认定:被告周衍忠向原告借款发生于被告周衍忠与被告周美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被告周美贞也未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衍忠、周美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柳信用社借款本金98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88%计算至2015年5月15日止(需扣除已支付利息10186.77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3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借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调整。二、被告周衍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衍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衍忠、周美贞追偿。如果被告周衍忠、周美贞、周衍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2980元,由被告周衍忠、周美贞、周衍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