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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某容与熊某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容,熊某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李某容,女,1983年12月生,住江西莲花县。被告熊某礼,男,1981年10月生,住址同上。原告李某容诉被告熊某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容诉称,被告于2007年8月15日由原籍地贵州纳雍县迁入原告家入赘为上门女婿,与原告于2007年7月2日登记,于2009年农历正月初九正式结婚,又于2009年农历9月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岑。无奈在婚后夫妻关系时冷时热,常因些许小事吵吵闹闹。特别难以匪人所思的是被告于2014年农历12月24日在不告诉其岳母,也不与原告商量,把女儿李某岑骗说去走亲戚,无当地强制把女儿带去了贵州老家。不知情的原告父母心急如焚,电告原告从深圳回家,四处寻找小女孩下落,与被告通话但遭阻止不能与女儿通话,假说不在身边。于是原告于2015年4月、8月两次同程多人去寻找女儿下落,但被告始终不与原告相见,并无力阻碍女儿与母亲相见,无当、蛮横并无理地剥夺原告的亲情及抚养权。经原告多次与贵州纳雍派出所报案后才见到一身脓疮的女儿。原本一个活泼可爱的小孩,在被告强制骗走后,变成木头人一样。而且当天被告对原告又打又骂,扯破原告衣物,头发,强行抢夺扣压原告的身份证件,企图使原告身居他地而无法行动。在原告坚决要求及当地派出所协助下才把女儿带回家。因双方关系确实无法维持,夫妻关系完全破裂。被告的不当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已无法弥补,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岑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整。被告熊某礼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称,我不愿离婚。我回老家是原告逼我走的。原告要我每月交3000元钱,后来因工作调整,每月没有这么多工资,原告就直接要求离开原告家。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那么孩子要归我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容与被告熊某礼于2006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7月2日,原、被告在莲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1月9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于2009年11月生育女儿李某岑。2014年年底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开始分居,原告遂于2015年11月3日以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岑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整。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本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容与被告熊某礼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最终确定婚姻关系,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育有一女,夫妻感情也较稳定。现虽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意识到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积极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夫妻感情可以得到改善。故原告李某容要求与被告熊某礼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容要求与被告熊某礼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肖立夫审判员  刘新平审判员  周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