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彭美华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美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彭美华,证件号码432522197902015199。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法定代表人周先平。彭美华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美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美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学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