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江苏长三角机电有限公司与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三角机电有限公司,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1940号原告江苏长三角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街道联合村一组(钟秀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正华。被告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石化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朱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三角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长三角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长三角机电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长三角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江苏长三角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沈浩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