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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田朝俊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201号罪犯田朝俊,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集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朝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田朝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朝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二0一四年四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田朝俊系残疾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朝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