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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巫雅桂、巫雅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巫雅桂,巫雅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李冬梅,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邹俊英(李冬梅之女),女,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巫雅桂,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巫雅标,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梅与被告巫雅桂、巫雅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梅以被告巫雅标已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0,000元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梅负担。审判员  伍益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桂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