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正伟诉熊焰高、何素琼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伟,熊焰高,何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财保3号申请人李正伟,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申请人熊焰高,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申请人何素琼,女,1968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申请人李正伟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焰高、何素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熊焰高、何素琼的财产在16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二、对李正伟、宛世珍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蒲江县xx镇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产(蒲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xx、xxxxx**号)予以查封;对车牌号为川Axxx**、川Axxx**的两辆小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登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