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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爱姆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爱姆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3116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爱姆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军。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爱姆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晓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