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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更15号罪犯武光全,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甬仑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光全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光全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自2012年第三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获得三次表扬、三次记功,共获监狱六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黄州监狱无能力缴纳罚金罪犯情况调查表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武光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光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怀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樊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