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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浙江博通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博通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235号原告:浙江博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天元路392号。法定代表人:葛海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1幢312室。法定代表人:路立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通广告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博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博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