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海赛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雨田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赛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北京雨田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706号原告上海赛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亚光。委托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雨田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卢建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赛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雨田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