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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方双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李华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方双毛,李华保,刘国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彦,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双毛,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保,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红,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方双毛、李华保、刘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自愿提��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京代理审判员 高 平代理审判员 陈世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娟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