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郁慧与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郁慧,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920号原告:徐郁慧。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洪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郁慧诉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郁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3元,减半收取14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嫒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