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宝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解凤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宝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凤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赤峰市宝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陈立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珺,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解凤香,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技师,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宝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解凤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5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董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