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静玲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塘口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静玲,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塘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4号申请执行人谢静玲,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塘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塘口村。法定代表人魏光勇,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塘口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塘口村村民委员会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塘口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熠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淋 关注公众号“”